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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,按下列情况处理

发布日期:2008-4-6 10:12:16 来源: 作者: 点击:183

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,须出示离婚证件,按下列情况处理: 

一、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,应同时提供

经我国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;

二、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,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;被驳回的,

视为无法律效力;

三、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,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

婚的,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,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

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,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

国使、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、领馆直接认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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