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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法院的下列离婚判决不予承认

发布日期:2008-4-6 10:04:34 来源: 作者: 点击:176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,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,不予承认: 
1.  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; 

2.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; 

3. 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; 

4. 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,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,或者第三国法

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; 

5. 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
 
 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,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

人民法院起诉离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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